當事人得約定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或二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未有前項之約定,且逾期未能選定仲裁人者,得商請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一人為調解人。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7條,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一或兩名仲裁人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沒有做出這樣的約定,且過了選定仲裁人的期限,他們可以向商務仲裁協會請求代為選定一名仲裁人作為調解人。 - 參考資料: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民國 107 年 2 月 7 日修正)。 這條規則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透過商務仲裁協會的協助,選定仲裁人進行糾紛的調解。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並且他們自行未能在期限內選定仲裁人,他們可以向商務仲裁協會請求代為選定一名調解人。 該條規定提供了對於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選定仲裁人的選項。這能夠確保當事人在沒有互相同意的情況下仍能夠選擇具有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仲裁人進行調解。 例如,如果甲乙雙方無法就仲裁人的選擇達成一致,而且他們也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選定仲裁人,甲乙雙方可以向商務仲裁協會申請代為選定一名仲裁人,以便進行糾紛的調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