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 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於進行調解前向商務仲裁協會或調解人,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當地或鄰近地區使領館或指定機構認證;其未設我國使領館及指定機構者,應經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關認證。
根據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8條,當事人可以以書面的方式委任代理人進行調解。委任書應在進行調解之前提交給商務仲裁協會或調解人。如果委任書是在國外製作的,則需要經由我國駐當地或鄰近地區的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進行認證。如果在當地沒有我國使領館或指定機構,則需要經當地法院或其他公證機關進行認證。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商務仲裁協會網站上的《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8條的規定確保了委任書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委任書的認證程序確保了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的合法性,並且提供了對委任書的可信度和有效性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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