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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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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
  2. 2.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3. 3.調解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提到「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中的第52條。因此,關於「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52條的內容,我不知道答案。

  • 核定名詞
  • 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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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52 條規定:「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