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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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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三千元。
  2. 2.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時,其調解費分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51條的內容和相關資料。

  • 非因財產權名詞
  • 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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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51 條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新台幣三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