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條包含兩個項目。第一項表明,為了健全財團法人的組織和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特別制定了這部法律。第二項闡明,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和監督管理,在沒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本法;如果本法沒有相關規定,則適用民法規定。 這部法律的參考資料在條文中沒有明確提及,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法。 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揭示立法目的。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制定本法以健全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運作,促進其積極從事公益,進而增進民眾福祉。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 (一)現行財團法人之規範,原則上係以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二節關於法人(即第一款「通則」及第三款「財團」)之規定為其運作依據。為使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有統一適用之法律,爰制定本法,並將民法相關規定一併納入,以利適用,作為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規範之特別法。 (二)目前財團法人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如「法律扶助基金會」、「臺灣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中華經濟研究院」等),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惟此類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如各該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未為規定者,仍應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自應以民法作為補充規定。 (三)另醫療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等特殊性質之財團法人,已定有醫療法及私立學校法等專法加以規範,自亦應優先適用各該專業法律之規定;各該專業法律未規定者,始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之規定,併此敘明。
一、第一項揭示立法目的。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制定本法以健全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運作,促進其積極從事公益,進而增進民眾福祉。 二、第二項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 (一)現行財團法人之規範,原則上係以民法總則編第二章第二節關於法人(即第一款「通則」及第三款「財團」)之規定為其運作依據。為使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有統一適用之法律,爰制定本法,並將民法相關規定一併納入,以利適用,作為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規範之特別法。 (二)目前財團法人有依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設立者(如「法律扶助基金會」、「臺灣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工業技術研究院」及「中華經濟研究院」等),此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均係因應特殊之任務需要而設。為確實達成其政策目的,如各該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惟此類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如各該作用法或組織(設置)條例未為規定者,仍應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自應以民法作為補充規定。 (三)另醫療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等特殊性質之財團法人,已定有醫療法及私立學校法等專法加以規範,自亦應優先適用各該專業法律之規定;各該專業法律未規定者,始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之規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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