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或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記載不實或毀棄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 二、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或不依規定造具表冊送主管機關。 三、違反捐助章程所定設立目的。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29條,董事或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其在限期內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除了可以依次數處罰外,還可以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辦理登記程序。這些情形包括: 1. 記載不實或毀棄應該保存的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 2. 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或未依規定製作表冊並交給主管機關。 3. 違反捐助章程所訂立的目的。 4. 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法規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的規定,或未履行應該執行的行為。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董事會成員在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中故意刪除關鍵財務資訊,這違反了財團法人法第29條中記載不實或毀棄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的規定。根據該法條,該董事會成員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罰鍰並被要求改善行為。如果在限期內未改善,主管機關可能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辦理登記程序。
董事或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記載不實或毀棄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或報表。 二、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或不依規定造具表冊送主管機關。 三、違反捐助章程所定設立目的。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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