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 二、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 四、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30條的規定,當財團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糾正,並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改善。如果在期限屆滿後未能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 這些情形包括: 1. 違反設立許可的條件。 2. 違反財團法人法、根據該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3.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相符。 4. 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已無法達到設立目的。 根據最新資料,財團法人法是中華民國於 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布的法律,取得立法院同日通過,並已於 2021 年 7 月 21 日經行政院公布實施。根據該法,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其中的相關條文對財團法人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其遵守法律、規章和其設立目的。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 二、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 四、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
立法理由一、明定財團法人廢止許可之要件,以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運作,並避免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俾利主管機關監督。 二、序文「廢止其許可」與民法第三十四條「撤銷其許可」用語不同,係考量民法第三十四條所定「撤銷」,性質上實為「廢止」,即主管機關將已生效之合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併予敘明。
一、明定財團法人廢止許可之要件,以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運作,並避免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俾利主管機關監督。 二、序文「廢止其許可」與民法第三十四條「撤銷其許可」用語不同,係考量民法第三十四條所定「撤銷」,性質上實為「廢止」,即主管機關將已生效之合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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