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財團法人法第31條的問題。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立法理由一、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或該管法院宣告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即須清算其財產,爰參酌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參酌民法第四十一條定之。 三、第三項參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之。
一、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或該管法院宣告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即須清算其財產,爰參酌公司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參酌民法第四十一條定之。 三、第三項參酌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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