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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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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並擬將該捐贈財產列入基金,致民間捐助及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將達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將其捐贈財產列入基金。
  2. 2.前項申請經同意者,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於一定期限內取得民間捐贈財產及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並依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改選董事、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產生時,當然解任。
  3. 3.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當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
  4. 4.財團法人於第二項期限屆滿,未取得民間捐贈財產並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或未依前二項規定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同意處分,並自原同意時失其效力。
  5. 5.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贈,致其捐助及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十日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於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並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遴聘、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產生時,當然解任。
  6.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前項規定,未於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於前項期限屆滿,未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完成董事及監察人改選。
  7. 7.全國性財團法人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期間,主管機關不得為第一項之同意。地方性財團法人自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直轄市長、縣(市)長當選人就任期間,主管機關不得為第一項之同意。
  8. 8.第一項申請案主管機關於同意前,應將該申請案之案由、財團法人之名稱、擬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事由及擬接受民間捐贈之金額,於主管機關網站公開三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59條,提供以下釋義: 1.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若接受民間捐贈並將其列入基金,導致民間捐助和捐贈佔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則需經董事會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過半數董事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如果未經同意,則不能將該捐贈財產列入基金。【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第59條第1項】 2. 在第1項獲得同意後,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在一定期限內取得民間捐贈財產並完成法院登記,並按照相關規定改選董事和監察人,直到原任期屆滿為止。新任董事和監察人產生時,原董事和監察人就會當然解任。【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第59條第2項】 3. 若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轉變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後,由政府機關、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聘任、指派或同意的董事和監察人數量,應按每次改選時政府機關、公法人、公營事業和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捐助和捐贈基金的總額佔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的比率進行比例分配。若無法整除時,則根據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每個比例不能少於一個人。【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第59條第3項】 4. 若財團法人在第2項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未能取得民間捐贈財產或完成法院登記,或未按前兩項規定完成董事和監察人的改選,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同意,並使原同意無效。【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第59條第4項】 5. 若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收到政府機關、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捐贈,使其捐贈和捐贈的金額佔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則應在十日內提交財產變更清冊和相關證明文件並向主管機關報告。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法院變更登記,並根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聘任、改選董事和監察人,直到原任期屆滿為止。新任董事和監察人產生時,原董事和監察人就會當然解任。【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第59條第5項】 6. 若財團法人未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法院變更登記,或未按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完成董事和監察人的改選,則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於限期內更正;若過期未更正,則可按次處罰。【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第59條第6項】 7. 全國性財團法人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天起至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期間,主管機關不得為第1項同意處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在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投票當天起至直轄市長、縣(市)長當選人就任期間,主管機關不得為第1項同意處分。【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第59條第7項】 8. 在主管機關同意之前,應將第1項的申請案、財團法人名稱、轉為民間捐助之理由和預計接受的民間捐贈金額,在主管機關網站上公開三十天。【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法第59條第8項】 以上釋義根據最新的《財團法人法》進行,並且提供了與相關法條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並擬將該捐贈財產列入基金,致民間捐助及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將達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將其捐贈財產列入基金。   前項申請經同意者,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於一定期限內取得民間捐贈財產及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並依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改選董事、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產生時,當然解任。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後,其由政府機關(構)遴聘、指派或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當時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且其人數各不得少於一人。   財團法人於第二項期限屆滿,未取得民間捐贈財產並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或未依前二項規定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同意處分,並自原同意時失其效力。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接受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捐贈,致其捐助及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應於十日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應命該財團法人於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完成變更登記,並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遴聘、改選董事及監察人,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原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監察人產生時,當然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財團法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前項規定,未於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於前項期限屆滿,未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完成董事及監察人改選。   全國性財團法人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期間,主管機關不得為第一項之同意。地方性財團法人自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直轄市長、縣(市)長當選人就任期間,主管機關不得為第一項之同意。   第一項申請案主管機關於同意前,應將該申請案之案由、財團法人之名稱、擬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之事由及擬接受民間捐贈之金額,於主管機關網站公開三十日。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罰鍰名詞
  • 案由名詞
(1070627 制定)

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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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59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並擬將該捐贈財產列入基金,致民間捐助及捐贈並列入基金之財產,合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