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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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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58條,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命其解散: 1.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且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2.因情事變更,而不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3.財團法人設立時訂定了存續期限,已達到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財團法人是否需要解散。這可以包括已經完成了設立時的目的,但目前沒有達到預期效益,或者財團法人的存在在某些情況下變得不再必要。此外,如果財團法人的設立文件中訂定了存續期限,一旦到達期限,主管機關也有權命令其解散。 以下為相關範例: 根據民法第62條,若財團已經完成了設立目的,但無法有效達到設立時的目的或效益不明顯,主管機關便可命令其解散。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公益財團旨在提供教育資源給貧困地區的學童,但在一段時間後,發現該財團所提供的教育資源無法有效改善學童的教育狀況,主管機關可以認為該財團無存續的必要性,並命令其解散。 另一方面,根據民法第65條,如果財團遇到了情事變更,導致無法達到設立時的目的,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捐助人的意願,進行必要的組織變更或解散。例如,一個財團原本的目的是提供環境保護相關的服務,但由於環境條件的改變,該財團的目標無法達到。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依據捐助人的意願,決定是更改財團的目的還是解散財團。 總而言之,根據財團法人法第58條,主管機關有權命令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解散,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包括已達到目的、無法達到目的或效益不佳,以及情事變更等。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立法理由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政府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所捐助成立或依法設置。政府每年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檢討其存廢,該等財團法人如有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效益不彰或情事變更等情形,而無存續之必要時,宜有退場機制。爰明定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1070627 制定)

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政府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所捐助成立或依法設置。政府每年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檢討其存廢,該等財團法人如有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效益不彰或情事變更等情形,而無存續之必要時,宜有退場機制。爰明定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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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58 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