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6條,財團法人應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且得向主管機關報經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根據相關資料,主事務所是財團法人的主要辦公場所,而分事務所則是其他附屬或分支機構。財團法人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設立分事務所。例如,根據法務部97年4月17日法律字第0970780234號函中的解釋,財團法人設立分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表示根據該法規,財團法人可以在主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設立分事務所,但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正式設立。
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
立法理由一、明定財團法人之住所地。 二、財團法人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並不限於其住所,為擴大其辦理公益活動之範圍,爰明定其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以利其運作。
一、明定財團法人之住所地。 二、財團法人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並不限於其住所,為擴大其辦理公益活動之範圍,爰明定其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以利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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