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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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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准設分事務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6條,財團法人應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且得向主管機關報經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根據相關資料,主事務所是財團法人的主要辦公場所,而分事務所則是其他附屬或分支機構。財團法人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設立分事務所。例如,根據法務部97年4月17日法律字第0970780234號函中的解釋,財團法人設立分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表示根據該法規,財團法人可以在主事務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設立分事務所,但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正式設立。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

立法理由一、明定財團法人之住所地。   二、財團法人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並不限於其住所,為擴大其辦理公益活動之範圍,爰明定其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以利其運作。

  • 法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70627 制定)

一、明定財團法人之住所地。   二、財團法人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並不限於其住所,為擴大其辦理公益活動之範圍,爰明定其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以利其運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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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6 條規定:「財團法人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