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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地方性財團法人並應冠以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2. 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二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3. 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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