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5條的規定: 1. 財團法人的名稱必須冠以「財團法人」的文字。地方性財團法人還必須冠以所屬的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 2. 財團法人的名稱不得與其他財團法人的名稱相同。如果兩個財團法人的名稱中標明了不同的種類、屬性或可以區分的文字,則視為不相同。 3. 財團法人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或具有歧視性、仇恨性的名稱。 根據上述規定,財團法人的名稱必須遵守特定的格式,並且不能與其他財團法人重複。此外,名稱也不能與政府機關相混淆或具有貶低或歧視的含義。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第5條
財團法人應於其名稱冠以財團法人之文字。地方性財團法人並應冠以所屬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財團法人名稱,不得與他財團法人名稱相同。二財團法人名稱中標明不同種類、屬性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財團法人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名稱。
立法理由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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