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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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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者,應不予認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70條,外國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或業務如果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則應不予認可。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法第70條之解釋,外國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時,應不予認可。例如,如果一個外國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是進行非法交易或從事非法活動,依據該法條,該財團法人的設立目的或業務應不被允許。

立法沿革 1

(1070627 制定)

外國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者,應不予認許。

立法理由明定外國財團法人應不予認許之要件。

  • 法人名詞
(1070627 制定)

明定外國財團法人應不予認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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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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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法第 70 條規定:「外國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者,應不予認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財團法人法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