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69條的規定,外國財團法人如果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和條件,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申請時需要檢具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的名稱應翻譯成中文,並註明其國籍。 2. 本國主管機關准許設立登記的證明:證明外國財團法人已經在其本國的主管機關註冊並具備財團法人資格。 3. 捐助章程: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文件。 4. 董事或在中華民國代表人資格的證明文件:證明該財團法人的董事或代表人具備資格的文件。 5. 在中華民國的事務所地址。 6. 如果該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需要提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因應計畫。 7.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如果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則需要翻譯成中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文件的外文和中譯文,需要在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第一項中特定種類、目的和條件的具體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來定。
外國財團法人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 一、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國籍。 二、其本國主管機關准予設立登記,具有財團法人資格之證明。 三、捐助章程。 四、董事或在中華民國代表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在中華民國事務所之所在地。 六、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譯成中文;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外文及中譯文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第一項之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得申請認許及其程序規定。 二、關於外國財團法人之認許,係國家行使主權之行為,爰於第三項明定採分類認許主義,須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方得申請認許。至於所稱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得申請認許及其程序規定。 二、關於外國財團法人之認許,係國家行使主權之行為,爰於第三項明定採分類認許主義,須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之外國財團法人,方得申請認許。至於所稱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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