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在中華民國得享之權利,以依條約、協定、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
財團法人法第72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經認可的外國財團法人在中華民國可以享受的權利,僅限於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依據條約、協定、外國法律或慣例,中華民國的財團法人可以在該國享有相同的權利。根據這項條文的解釋,外國財團法人只有在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可以享有相同權利的情況下才能在台灣享有相同權利。例如,如果中華民國和外國簽訂了一個互惠條約,根據該條約,台灣的財團法人可以在外國享有特定權利,那麼相應地,外國財團法人也可以在台灣享有同樣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在中華民國得享之權利,以依條約、協定、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得在該國享有同等權利者為限。
立法理由明定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後,其在我國得享之權利,採平等互惠原則。
明定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後,其在我國得享之權利,採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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