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者,應自收受認許文件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73條,外國財團法人獲得認許後,必須在收到認許文件後的十五天內向法院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手續。這意味著外國財團法人必須在獲得認許後的指定期限內向法院辦理事務所的登記手續,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權益的保障。此規定旨在管理和監督外國財團法人在台灣的運作,並確保其設立和運作符合法律要求。為了符合法律規定,外國財團法人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事務所設立的登記程序,並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給法院。這樣做可以提供證據,以證明該外國財團法人的設立和運作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第73條
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者,應自收受認許文件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
立法理由外國財團法人之認許其成立,須在我國設事務所,並應辦理登記(非訟事件法第一百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七一號解釋),爰明定須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
外國財團法人之認許其成立,須在我國設事務所,並應辦理登記(非訟事件法第一百條及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七一號解釋),爰明定須辦理事務所設立登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