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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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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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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
法人
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
主管機關
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
不動產
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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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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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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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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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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