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法第 10 條,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捐助章程及遺囑(如果是以遺囑捐助設立的)、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董事及監察人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財團法人印信、捐助人同意書、工作計畫、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分事務所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如果申請方式或要求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未在期限內補正,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駁回申請。 範例:如果一個機構申請設立財團法人,除了需要提交申請書、捐助章程、捐助財產清冊等文件外,如果該機構的分事務所所在地是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還需要提交一份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這是諸如金融機構等與洗錢或資恐活動有關的機構在設立財團法人時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印信。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工作計畫。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查。又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擔任臺灣地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任何職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併予敘明。 二、考量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時效性,如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者,得予補正。惟不能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即得逕行駁回申請,爰於第二項明定。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查。又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擔任臺灣地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或任何職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併予敘明。 二、考量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時效性,如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者,得予補正。惟不能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即得逕行駁回申請,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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