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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印信。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工作計畫。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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