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 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 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 四、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六、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之人,直接或間接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七、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11條,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或已經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 一、設立目的非以從事公益為主。 例如:若一個財團法人的目的是從事營利業務而非公益事業,則不符合此條件,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二、捐助章程規定財團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 例如:若一個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規定在財團解散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於其創辦人或利益關係人,則不符合此條件,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 例如:若主管機關規定財團法人在設立時須捐助財產達到一定金額,但申請者捐助金額未達到要求,則不符合此條件,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四、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例如:若財團法人申請者提供的捐助財產相關文件被發現虛偽不實,則不符合此條件,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例如:若財團法人申請者未按照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正式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而保留部分財產,則不符合此條件,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六、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之人,直接或間接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 例如:若財團法人申請者是一個被認定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的人,並且他們透過該財團法人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則不符合此條件,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七、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 例如:若財團法人申請者涉及違反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的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則不符合此條件,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法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15&FLNO=11)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 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 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 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 四、捐助財產或其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五、未依規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六、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或從事恐怖活動之人,直接或間接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七、其他違反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條件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應不予許可之要件,以利主管機關為實質審查;又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如有應撤銷或廢止之事由,主管機關仍得隨時撤銷或廢止許可。 二、財團法人一經法院依法登記於法人登記簿,即行成立而取得法人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捐助人即負有依捐助章程所載財產目錄移轉所捐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義務,若因故無法完成所捐助財產之全部移轉,致財團法人無法於設立登記後向法院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時,因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織基礎,且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主要條件,為免財團法人因組織基礎變動致無法達成設立目的,法院應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八九)秘台廳民三字第一八六一六號函參照),併予敘明。
一、明定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應不予許可之要件,以利主管機關為實質審查;又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如有應撤銷或廢止之事由,主管機關仍得隨時撤銷或廢止許可。 二、財團法人一經法院依法登記於法人登記簿,即行成立而取得法人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捐助人即負有依捐助章程所載財產目錄移轉所捐財產為財團法人所有之義務,若因故無法完成所捐助財產之全部移轉,致財團法人無法於設立登記後向法院繳驗財產移轉證明時,因財團法人之成立,係以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之財產為其組織基礎,且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主要條件,為免財團法人因組織基礎變動致無法達成設立目的,法院應撤銷其設立登記,並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八九)秘台廳民三字第一八六一六號函參照),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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