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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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基金,應就下列財產累計計算之: 一、捐助財產: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助之財產。 二、財團法人設立後,因接受捐贈、購入或其他原因取得,並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 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財團法人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所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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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2條,財團法人的基金應計算以下財產: 1. 捐助財產:捐助人在財團法人設立時捐贈的財產,包括依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助的財產。 2. 設立後取得的財產:財團法人因接受捐贈、購入或其他原因所取得的財產,並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 3. 依法應列入基金的財產:財團法人根據法律、法規、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的規定,應將其財產列入基金。 舉例來說,假設某財團法人在成立時,有一位捐助人捐贈了一筆現金作為捐助財產。此外,該財團法人在成立後又接受了一筆物品的捐贈,並且董事會通過了將其列入基金的決議。最後,根據法律規定,該財團法人的某項財產必須列入基金。根據《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第2條的規定,這三項財產都應該計入該財團法人的基金計算中。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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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