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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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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1條規定,當原檢察官認為再議之聲請無理由時,書記官應在送達證書繳回後的七日內將案卷送交給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參考資料:「司法院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司法院檢察署,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3.aspx?n=D2C5ED10C25B9CC3&s=EE4730E30E629AA8

  • 再議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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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1 條規定:「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