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七日內將案卷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1條規定,當原檢察官認為再議之聲請無理由時,書記官應在送達證書繳回後的七日內將案卷送交給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參考資料:「司法院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司法院檢察署,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3.aspx?n=D2C5ED10C25B9CC3&s=EE4730E30E629AA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