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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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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管訓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七日內,將有關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限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這條法規確定了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上訴期限。 2.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於檢察官的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這條法規規定了對於檢察官的送達應該向承辦檢察官或首席檢察官進行。 3.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對於遲至法定期限後提起的上訴,應由法院不經辯論而駁回。這條法規規定了對於上訴期限之後提起的上訴應該被法院直接駁回。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我們可以舉一個與第一條法規有關的例子。假設判決書於某年某月某日送達承辦檢察官,這個日期應該被視為合法送達之日期。如果檢察官在送達證書上蓋的日期跟實際送達時間不同,那麼應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起算上訴期限,不受日期戳章所示日期所限制。 總之,根據這些法規,文中提到的案件應該符合上訴期限以及送達的規定。

  • 書記官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告訴乃論之罪名詞
  • 告訴名詞
  • 不起訴處分確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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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0 條規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院。 少年刑事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