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須先經囑託調查或調取卷宗證物及有所查詢等始予指定期日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或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核閱之日起三日內,命書記官辦理,書記官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畢。他法院或檢察署調取他卷宗證物或有所查詢時,應於文到五日內發送或答復不能發送卷宗、證物之事由。調取他法院檢察署或他機關之卷宗證物者,應於用畢後五日內送還。受他法院或檢察署囑託調查、訊問、拘提、搜索、扣押、勘驗及其他協助事項,應於文到五日內開始進行,並於辦畢後三日內答復,但如有急迫情形,應即時處理。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9條,檢察官在收案後七日內或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核閱之日起三日內,應命書記官辦理案件。而書記官則應在三日內完成辦理。若需要調取他法院或檢察署的卷宗證物或進行查詢,則應在文到五日內發送或答復不能提供卷宗及證物的理由。調取他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的卷宗證物後,應在用畢後五日內送還。若接受他法院或檢察署的囑託進行調查、訊問、拘提、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協助事項,則應在文到五日內開始進行,並在辦畢後三日內答復。但若有急迫情形,則應立即處理。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9條的規定,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例如,在收案後七日內或書記官整理筆錄完成並送核閱後三日內,應命書記官開始辦理案件。此外,若需要調取其他法院或檢察署的卷宗證物或進行查詢,則應在文書到達後五日內發送或答復不能提供卷宗及證物的事由。調取卷宗證物後,應在使用結束後五日內送還。若接受其他法院或檢察署的囑託進行調查、訊問、拘提、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協助事項,則應在文書到達後五日內開始進行,並在辦畢後三日內答復。然而,若有急迫情況,則應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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