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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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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須先經囑託調查或調取卷宗證物及有所查詢等始予指定期日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或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閱之日起三日內,命書記官辦理,書記官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畢。他法院或檢察署調取他卷宗證物或有所查詢時,應於文到五日內發送或答復不能發送卷宗、證物之事由。調取他法院檢察署或他機關之卷宗證物者,應於用畢後五日內送還。受他法院或檢察署囑託調查、訊問拘提搜索扣押勘驗及其他協助事項,應於文到五日內開始進行,並於辦畢後三日內答復,但如有急迫情形,應即時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9條,檢察官在收案後七日內或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核閱之日起三日內,應命書記官辦理案件。而書記官則應在三日內完成辦理。若需要調取他法院或檢察署的卷宗證物或進行查詢,則應在文到五日內發送或答復不能提供卷宗及證物的理由。調取他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的卷宗證物後,應在用畢後五日內送還。若接受他法院或檢察署的囑託進行調查、訊問、拘提、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協助事項,則應在文到五日內開始進行,並在辦畢後三日內答復。但若有急迫情形,則應立即處理。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9條的規定,檢察官在處理案件時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例如,在收案後七日內或書記官整理筆錄完成並送核閱後三日內,應命書記官開始辦理案件。此外,若需要調取其他法院或檢察署的卷宗證物或進行查詢,則應在文書到達後五日內發送或答復不能提供卷宗及證物的事由。調取卷宗證物後,應在使用結束後五日內送還。若接受其他法院或檢察署的囑託進行調查、訊問、拘提、搜索、扣押、勘驗或其他協助事項,則應在文書到達後五日內開始進行,並在辦畢後三日內答復。然而,若有急迫情況,則應立即處理。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訊問名詞
  • 拘提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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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9 條規定:「案件須先經囑託調查或調取卷宗證物及有所查詢等始予指定期日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或書記官將筆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