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三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承辦檢察官核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8條規定,書記官在開庭後三日內應完成筆錄整理工作,並提交給承辦檢察官核閱。 根據最新的《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8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筆錄的及時完成和核閱。根據規定,書記官負責在開庭後三日內對筆錄進行整理,確保筆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完成整理後,書記官應將筆錄提交給承辦檢察官進行核閱。這樣可以讓承辦檢察官及時瞭解庭審情況,並作出適當的處理和判斷。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有一個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書記官在開庭後的三天內將筆錄整理完成並交給承辦檢察官。檢察官根據整理的筆錄瞭解案件的進展和庭審情況,並可以根據筆錄中的證據和陳述進行相應的調查和訴訟策略的制定。這樣有助於確保案件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審理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