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7 條,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的兩天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進行送達。這意味著,書記官必須在檢察官指定期日的後兩天內完成送達程序,以確保被告或相關當事人能夠及時收到相關文件。這是為了遵守法定的送達期限,確保程序的進行順利。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檢察官指定期日是 1 月 1 日,書記官應該在 1 月 3 日之前完成送達程序,以確保文件能夠及時送達給被告或相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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