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
本題問及的法條為「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解釋: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中若需要進行調查的情況下,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 這一條款主要是對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處理再議案件時的辦案期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條款的規定,檢察官需要在收案後的十日內結束對再議案的處理,如果在處理過程中需要進行調查,則調查完畢當天起計算十日內需要結束。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再議案件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處理和結束。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再議案件在第二審法院檢察署進行審理,在收案後的第五天完成了調查工作,根據這條款的規定,檢察官需要在調查完成之日起的十日內結束對該案件的處理,即在第十五天之前完成審理。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檢察官在適當的時間內進行審理,並確保案件能夠及時結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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