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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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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題問及的法條為「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解釋: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中若需要進行調查的情況下,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結。 這一條款主要是對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處理再議案件時的辦案期限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條款的規定,檢察官需要在收案後的十日內結束對再議案的處理,如果在處理過程中需要進行調查,則調查完畢當天起計算十日內需要結束。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再議案件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處理和結束。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再議案件在第二審法院檢察署進行審理,在收案後的第五天完成了調查工作,根據這條款的規定,檢察官需要在調查完成之日起的十日內結束對該案件的處理,即在第十五天之前完成審理。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檢察官在適當的時間內進行審理,並確保案件能夠及時結束。

  • 再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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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再議案,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終結之,其須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十日內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