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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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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案件,除無須開庭偵訊而終結者外,應於收案後五日內指定期日,但因拘提通緝鑑定囑託訊問、提取文件,或諮詢意見等情形而不能指定期日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指定之。 經偵訊後不能終結而未當庭指定期日者,應於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閱日起三日內再指定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5條,偵查案件的辦理期限有以下規定: 1. 收案後五日內應指定期日,除非案件因故無法指定期日,如拘提、通緝、鑑定、囑託訊問、提取文件,或諮詢意見等情形所致,可以在原因消滅後的五日內指定期日。 2. 如果偵訊無法當庭結束而未立即指定期日,則在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後的三日內再指定期日。 依照以上規定,檢察機關應該在收案後五日內指定偵查期日,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不得超過五日。而偵訊無法在當庭結束時立即指定期日時,則需在書記官完成筆錄整理後的三日內再指定期日。 參考資料: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29

  • 偵查名詞
  • 期日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鑑定名詞
  • 囑託訊問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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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5 條規定:「偵查案件,除無須開庭偵訊而終結者外,應於收案後五日內指定期日,但因拘提、通緝、鑑定、囑託訊問、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