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偵查案件,除無須開庭偵訊而終結者外,應於收案後五日內指定期日,但因拘提通緝鑑定囑託訊問、提取文件,或諮詢意見等情形而不能指定期日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指定之。 經偵訊後不能終結而未當庭指定期日者,應於書記官將筆錄整理完畢,送請閱日起三日內再指定期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