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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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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無須開庭偵訊,即可為起訴不起訴處分之案件,應於收案後五日內為之。其應經調查之案件,應於調查完畢後七日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4條,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不需要開庭偵訊即可作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的案件,應在收案後的五日內進行處分。對於需要進行調查的案件,則應在調查完畢後的七日內進行處分。 根據最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4條的第一款規定檢察官對於無須開庭偵訊的案件,應於收案後五日內進行處分。而第二款則規定檢察官對於需要進行調查的案件,則應於調查完畢後七日內進行處分。 例如,一名檢察官收到一份涉嫌偷竊的報案,該案件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檢察官應在收案後的五日內決定要不要對嫌疑人提起訴訟或作出不起訴處分。另一方面,如果收到一份涉及重大犯罪的報案,檢察官需要進行詳細的調查,則在調查完畢後的七日內作出處分。

  • 起訴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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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4 條規定:「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無須開庭偵訊,即可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案件,應於收案後五日內為之。其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