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無須開庭偵訊,即可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案件,應於收案後五日內為之。其應經調查之案件,應於調查完畢後七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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