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3條,對於諭知死刑的案件,應在收受核准執行令的當天將案件交付給檢察官辦理。對於諭知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則應在收案後三日內交付給檢察官辦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3條本文。例如,當有一個案件被檢察官收案三天後仍未交付給檢察官辦理,那就違反了該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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