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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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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3條,對於諭知死刑的案件,應在收受核准執行令的當天將案件交付給檢察官辦理。對於諭知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則應在收案後三日內交付給檢察官辦理。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3條本文。例如,當有一個案件被檢察官收案三天後仍未交付給檢察官辦理,那就違反了該法規。

  • 諭知名詞
  • 死刑名詞
  • 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追繳名詞
  • 追徵名詞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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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3 條規定:「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