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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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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內再請審,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4條,當檢察官核准執行死刑案件後,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命令到達的三日內執行死刑。除非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而需要再次審核,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停止執行,否則檢察官必須在三日內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台灣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4條

  • 諭知名詞
  • 死刑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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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4 條規定:「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