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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內再請審,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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