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4條,當檢察官核准執行死刑案件後,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命令到達的三日內執行死刑。除非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而需要再次審核,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停止執行,否則檢察官必須在三日內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台灣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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