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諭知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其被告在押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交監獄執行,其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命傳喚或逕行拘提之。 前項傳喚之指定期日,除於外國為送達者,應酌定適當期間外,自指定之時起,扣除在途期間後,至遲不得逾十五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