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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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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其被告在押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交監獄執行,其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命傳喚逕行拘提之。 前項傳喚之指定期日,除於外國為送達者,應酌定適當期間外,自指定之時起,扣除在途期間後,至遲不得逾十五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您提到的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5條是指在徒刑或拘役案件中,如果被告已被羈押,檢察官應在收案後七日內將案件移送監獄執行。如果被告尚未被羈押,檢察官則應在收案後三日內命傳喚或逕行拘提。傳喚的指定期日(除外國情況需要郵寄外)應在指定時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後不得逾過十五日。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最新的版本為「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修正)」,修正日期為2016年6月16日。根據這個規則,檢察官在辦理徒刑或拘役案件時,需要遵守這些期限。具體的案例範例我尚無法提供。

  • 諭知名詞
  • 拘役名詞
  • 被告名詞
  • 羈押名詞
  • 傳喚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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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5 條規定:「諭知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其被告在押者,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交監獄執行,其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應於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