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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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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文本,沒有提到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6條的相關內容。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傳票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傳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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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6 條規定:「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應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