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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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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通知被告繳納,法定期間屆滿後仍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期滿之翌日起七日內強制執行之。但期滿後被告自行到案或將被告拘提到案,而查明實係無力完納者,檢察官應於七日內,將被告發交監獄易服勞役。 經准分期繳納罰金之被告逾期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逾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拘提之。但自裁判確定後起算至應繳罰金之期日,其期間未滿二月者,應於期滿後五日內拘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17條,檢察官在收到諭知罰金的案件後,應於收案的七日內通知被告繳納罰金。如果法定期間屆滿後被告仍未繳納罰金,檢察官應於期滿的翌日起七日內進行強制執行。但如果期滿後被告自行到案或被拘提到案,且查明實際上無力繳納罰金,檢察官應於七日內將被告轉交監獄進行勞役。 另外,如果經核准分期繳納罰金的被告逾期未繳納,檢察官應於逾期的翌日起十五日內拘提被告。但如果從裁判確定後起算至應繳納罰金的期日不滿兩個月,則應於期滿後的五日內拘提被告。 這些規定可以在檢察署所屬機關的辦案期限規則中找到。

  • 諭知名詞
  • 罰金名詞
  • 被告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拘提名詞
  • 完納名詞
  • 告發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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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7 條規定:「諭知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通知被告繳納,法定期間屆滿後仍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期滿之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