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諭知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通知被告繳納,法定期間屆滿後仍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期滿之翌日起七日內強制執行之。但期滿後被告自行到案或將被告拘提到案,而查明實係無力完納者,檢察官應於七日內,將被告發交監獄易服勞役。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金之被告逾期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逾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拘提之。但自裁判確定後起算至應繳罰金之期日,其期間未滿二月者,應於期滿後五日內拘提之。
諭知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通知被告繳納,法定期間屆滿後仍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期滿之翌日起七日內強制執行之。但期滿後被告自行到案或將被告拘提到案,而查明實係無力完納者,檢察官應於七日內,將被告發交監獄易服勞役。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金之被告逾期不繳納者,檢察官應於逾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拘提之。但自裁判確定後起算至應繳罰金之期日,其期間未滿二月者,應於期滿後五日內拘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