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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諭知者,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於五日內調查其財產。經查明有財產可供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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