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應於三日內處理之: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根據上述內容,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0條規定檢察官在收案後三日內應詳閱執行有關卷宗,並在三日內處理以下情形: 1. 裁判有顯然錯誤時,應聲請更正。 根據參考資料,《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0條,檢察官在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後,如發現裁判有明顯錯誤,應立即聲請更正。這意味著檢察官在發現判決有顯著錯誤時,必須在三日內向相關法院或機關提出更正的請求。 2. 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時,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 根據參考資料,《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0條規定,檢察官在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後,若發現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並將案件移送相關機關進行補正。這意味著檢察官必須確保判決書已經合法送達給相關當事人,否則需要將原卷退回法院或其他機關進行必要的補正。 舉例來說,如果檢察官在這三日內發現裁判書的送達日期不符合實際送達日期,那麼檢察官應以實際送達日期為準,並在三日內處理補正程序。同樣地,如果檢察官在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後發現判決有明顯錯誤,檢察官應立即聲請更正,以確保案件處理的正確性和遵從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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