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狀後五日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法代執行者,應於三日內函復。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找到有關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1 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對於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1 條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範例的要求無法被滿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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