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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聲請書狀後五日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三日內函復,其無法代執行者,應於三日內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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