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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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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者,書記官應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9條,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時,書記官應在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根據上述的法規,檢察署的辦案期限結束後,書記官必須在三十日內將相關卷宗歸檔。這意味著所有相關文件和資料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整理和歸檔。然而,根據上述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9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範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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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9 條規定:「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者,書記官應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