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者,書記官應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9條,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時,書記官應在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根據上述的法規,檢察署的辦案期限結束後,書記官必須在三十日內將相關卷宗歸檔。這意味著所有相關文件和資料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整理和歸檔。然而,根據上述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9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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