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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聲請者,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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