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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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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於接受聲請後五日內調查聲請發還人是否確為權利人。 經查明聲請發還人確為權利人者,應於查明後七日內,通知該權利人領取沒收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7條,如果沒收物在執行後的三個月內,權利人提出申請要求發還物品,除了需要破毀或廢棄的情況以外,檢察官應該在接受申請後的五天內調查是否確認申請發還的人真的是權利人。 如果調查確認申請發還的人確實是權利人,檢察官應該在查明後的七天內通知該權利人領取沒收物品或者拍賣所得的價金。 參考資料:2020年12月28日修法的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7條

  • 沒收名詞
  • 經查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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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7 條規定:「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於接受聲請後五日內調查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