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於接受聲請後五日內調查聲請發還人是否確為權利人。 經查明聲請發還人確為權利人者,應於查明後七日內,通知該權利人領取沒收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
根據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7條,如果沒收物在執行後的三個月內,權利人提出申請要求發還物品,除了需要破毀或廢棄的情況以外,檢察官應該在接受申請後的五天內調查是否確認申請發還的人真的是權利人。 如果調查確認申請發還的人確實是權利人,檢察官應該在查明後的七天內通知該權利人領取沒收物品或者拍賣所得的價金。 參考資料:2020年12月28日修法的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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