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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於接受聲請後五日內調查聲請發還人是否確為權利人。 經查明聲請發還人確為權利人者,應於查明後七日內,通知該權利人領取沒收物或拍賣所得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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