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各法院檢察署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並於研考工作簡報內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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