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各法院檢察署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並於研考工作簡報內報請備查。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該法條有多項、款的參考來源,也無法找到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33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