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左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室會同有關單位報請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三個月。 二、重大刑事案件逾一個月。 三、再議案件逾二個月。 四、刑事執行案件逾四個月。 五、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逾二個月。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左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室會同有關單位報請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三個月。 二、重大刑事案件逾一個月。 三、再議案件逾二個月。 四、刑事執行案件逾四個月。 五、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