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左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室會同有關單位報請檢察長核閱後,通知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三個月。 二、重大刑事案件逾一個月。 三、再議案件逾二個月。 四、刑事執行案件逾四個月。 五、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逾二個月。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有關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34條的法規內容或相關資料。很抱歉,我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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