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左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檢察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本部: 一、一般偵查案件逾四個月。 二、重大刑事案件逾二個月。 三、再議案件逾三個月。 四、刑事執行案件逾六個月。 五、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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