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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進行中,承辦人員有更易時,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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