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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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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第三十四條之催辦通知或第三十七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40 條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在審核催辦通知或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立即督促妥速辦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送達,應面向承辦檢察官辦公處所進行,若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則應向檢察長為之。另外,如果承辦檢察官因故不能收受送達文書,例如出差或請假等,則應立即向檢察長進行送達。此外,如果在承辦檢察官辦公處所可會見檢察官的情況下,檢察官仍然不收受送達文書,則該送達仍然可以被視為合法。另外,代為代理承辦檢察官職責的檢察官在代理權限內,有權收受判決書的送達,並且上訴期間應從代理檢察官收受判決的次日起算。 根據參考資料,本件案例中的判決書於被告傅永遠、林金妹被我審判法院羅貞美在辦公室收受後立即送達給檢察官。儘管檢察官在該日已會面了羅貞美並收到判決書,但該檢察官在法庭上提出上訴的日期已逾期。根據相關法規的解釋,此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程序,應由法院拒絕上訴,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67 條前段和第 372 條進行處理。

  • 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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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40 條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條之催辦通知或第三十七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