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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第三十四條之催辦通知或第三十七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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