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22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八條,則須於發布日後六個月內施行。 依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該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此外,根據修正後的條文,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之後,新的法條立即生效。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的修正條文中的第六條和第八條,則需要在修正條文發布後的六個月內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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