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章所請領之檢舉獎金,每一檢舉人所得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9條規定,依照本章所請領的檢舉獎金,每一檢舉人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這表示如果有人提供重要線索或協助破案,以防制毒品危害為目的,有權獲得獎金,但獎金金額的上限是一千萬元。這限制了獎金的金額,以避免可能的過度誘因或濫用制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