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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13

  1. 1.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2.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評估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
  3. 3.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得諮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意見。
  4. 4.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第一項通知後,得自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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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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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一年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