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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14

  1. 1.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2.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經評估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而有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時,得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前,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許可延長之。
  3. 3.檢察官為前項聲請時,得諮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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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裁判名詞
  • 聲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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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強制治療執行期間屆滿之三個月前,檢具治療、評估等結果通知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