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意即法務部負責主導和監管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相關事務。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立法理由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款、法務部處務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國際司法互助係法務部之職掌,且參酌外國多以司法部為其司法互助事務之主管機關,近年簽署之司法互助協定亦多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爰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依法務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款、法務部處務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國際司法互助係法務部之職掌,且參酌外國多以司法部為其司法互助事務之主管機關,近年簽署之司法互助協定亦多以法務部為主管機關,爰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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