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開始進行協助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適用本法規定。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7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開始進行協助的案件,在本法施行後,將適用本法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一個案件在本法施行前已經開始進行協助,當本法施行後,這個案件將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範例:如果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施行前,兩個國家正在進行一個涉及跨境犯罪的案件的協助,當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施行後,這個案件將根據該法的規定進行後續的協助措施。
本法施行前已開始進行協助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適用本法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前我國與各國間業已進行之刑事司法互助案件,為符合程序從新原則,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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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我國與各國間業已進行之刑事司法互助案件,為符合程序從新原則,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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